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及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:
一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售賣煙花爆竹、非法儲存煙花爆竹,嚴禁將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給他人從事非法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。
二、嚴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無證單位和個人售賣煙花爆竹;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資格的銷售網點,必須按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經營,實行一店一證,嚴禁超量存儲、異地存放。
三、嚴禁通過快遞、物流等寄遞煙花爆竹,嚴禁通過網絡非法銷售煙花爆竹,非法儲存、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,一經發現,一律依法從嚴處罰,并對違法違規單位及個人實施聯合懲戒。
四、任何單位、組織和個人要強化公共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,到合法的銷售網點購買合法廠家生產的合格煙花爆竹產品,不得從非法渠道購買。
五、存在非法經營、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的,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規定: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成品,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。非法經營、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構成犯罪的,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進行有獎舉報,一經核實立即兌現獎勵,舉報電話:12345或661800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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